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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制度建设是保障信托业发展的基础工程

2021-10-12  来源: 内蒙古金融网   浏览量: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颁布实施后,信托业发展开启了新篇章。

本网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颁布实施后,信托业发展开启了新篇章。一方面,行业积极探索功能定位,回归本源业务,有效改善了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创新受托财产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满足居民和企业的资产管理需求。2004年以来,信托业努力推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与公益信托等业务,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优化金融市场融资结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多年的实践表明,我国信托业始终以服务于当时历史时期的新需求为使命。面对新时代的新需求,我国信托业将发挥其特有的行业功能,回应时代之需,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力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信托制度是信托公司行业定位的基础。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管理和权利转换彰显其制度价值。信托财产是信托活动的基础,没有财产,谈不上信托。但是,信托活动并没有止步于财富管理本身,而是进一步表达了丰富的精神诉求和价值理念。


  在财产管理制度中,信托的权利转换具有特殊优势。首先,不同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可以转换为包含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权益凭证,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其次,财产权利分割、组合的形式灵活多样,可以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其他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实现各种目的的事务管理。最后,信用和道义原则逐步沉淀在信托活动中,成为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石,信托也因之成为一种能够包容相互冲突理念和价值的独特机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信托制度的权利转换功能更为重要。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信托财产的集合运用等机制,满足权利保护、创新支持、社会价值理念传承等需求。


  《信托法》颁布实施20年来,信托公司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益突出,制约了信托公司在本源业务领域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其中,关于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等配套制度建设困扰了信托业发展。没有配套制度的支撑,《信托法》规定的信托制度功能便无法充分实现,信托业也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行业功能和社会价值。


  经过20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信托配套制度建设的时机已经成熟,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与信托相关的其他行业领域已经有立法先例,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受益人纳税原则,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信托财产类型多样,信托产品类型丰富,交易方式灵活,涉及的权属登记与管理部门多,各交易环节都涉及与现行的过户、登记、税收等制度的衔接问题。信托配套制度建设的方式与路径应当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因地制宜。可以考虑在部门规章层面解决当前信托活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总结经验后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统一立法。对于过户、登记、税收的具体制度可以先确立基本原则,再针对具体的信托活动类型和交易环节制定相应的制度。对于不同类型和不同领域的信托业务,可以根据业务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配套制度。例如,家族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养老信托、公益与慈善信托、绿色信托等业务,应注意到在信托配套制度供给方面有共性需求,也有很多个性化需求。


  信托配套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保障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程。完善的信托制度、健康的信托行业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建设第三次分配体系方面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将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稿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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