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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存管银行不承担网贷资金风险

2017-02-24  来源: 经济参考报   浏览量:
银监会网站23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提出,网贷平台不得将银行存管作为一种营销手段,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将受处罚。

        本网讯:银监会网站23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业务定义、操作流程、责任划分、办理条件、业务规范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指引》提出,网贷平台不得将银行存管作为一种营销手段,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将受处罚。

  财路通联合创始人王崇羽告诉记者,对接银行存管是一个P2P网贷平台必备的资质之一,目前有一些成功对接银行存管的平台在日常宣传中,将“成功对接银行存管”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让用户误以为这代表“资金绝对安全”,是一种对行业健康发展不负责任的做法。“《指引》有利于打消银行参与网贷平台存管的顾虑,可以预见,会有更多银行响应并加速推进网贷存管业务。”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说。

  《指引》进一步加强了平台对自有资金和出借人资金隔离的规范,要求存管人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存管人应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五年以上。

  《指引》要求,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告诉记者,《指引》有利于网贷平台回归中介属性,打破刚性兑付,有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责任编辑/赵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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